查詢通話記錄清單 如何查詢通話記錄

近兩年來,稅務稽查局在打擊虛開騙稅的專項行動中,為突破案件,某些檢查人員持《稅務檢查通知書(二)》向移動通信運營商(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查詢已知案件相關人員(如稅務登記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的移動電話記錄,通過通話記錄篩選確定被查對象的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案件涉嫌人員,然后對這些人員進行詢問,以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進行定性處理 。
問題來了,檢查人員是否有權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通話記錄呢?
從《稅務檢查通知書(二)》的依據來看,似乎是有權的 。該文書制作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十七條,該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如果把通話記錄視為“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事實上,通話記錄確實也可能涉及相關情況),稅務機關當然就有權向移動通信運營商進行查詢 。
但是,檢查人員可能忽略了另一個問題,通話記錄還有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屬性,那就是公民的通信秘密 ?!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也依據《憲法》作出了相同規定,“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上述兩個法條對公民的通信秘密作出了特殊保護,并明確規定只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有權對公民的通信情況進行檢查 。
如此看來,答案似乎很清楚了 。但也還是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通話記錄只涉及跟誰通話,并不涉及通話內容,不屬于《憲法》和《電信條例》所規定的通信秘密,不應當受到特殊保護,稅務檢查人員還是有權依據《征管法》五十七條進行檢查的,果真是這樣嗎?
對于這個問題,其實也已經有明確的答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憲法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問題的交換意見》(法工辦復字【2004】3號)中明確答復,通話詳單(也就是通話記錄)清楚地反映了一個人的通話對象、通話時間、通話規律等大量個人隱私和秘密,是通信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范疇 。
至此,答案已無可辯駁 。稅務檢查人員無權查詢涉稅案件相關人員的移動通話記錄,稅務檢查人員持《稅務檢查通知書(二)》向移動通信運營商查詢通話記錄屬越權執法,運營商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即使取得了通話記錄,也屬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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