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國家主權的概念

1、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 。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 。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后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
【人權與國家主權的概念】2、國家主權,又稱主權 , 指的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利 。主權是國家區別于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是國家的固有權利 。國家主權,是區分一個經濟體的是否是一個獨立國家的重要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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