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是訟訴程序解決 , 不屬于訴訟的一種 。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1、是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其效力的案件 。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 , 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 。
2、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
3、當事人對協議效力處于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 , 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法院對協議認定有效或者無效的訴訟行為,即當事人間的矛盾 , 尚未得到解決 , 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就當事人的分歧作出評價 。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屬于哪一種訴】4、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 適用于特別程序,即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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