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

近日 ,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2019年11月3日17時許 , 大學生張軍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 。比賽時 , 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 。張軍在接球跑動過程中 , 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 , 將其撞倒在地 。
李婆婆受傷后被就近送往醫院治療 , 住院加門診治療 , 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余元 , 其中張軍墊付6,000元 。經司法鑒定 , 其傷情不構成傷殘 。其后 , 李婆婆找張軍索賠未果 , 將張軍及學校起訴至區法院 ,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軍賠償各類費用5萬余元 , 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
一審法院認為 , 張軍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婆婆發生碰撞 , 造成李婆婆受傷 , 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 應承擔40%的責任 , 計1.2萬余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 , 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 ,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應承擔10%的責任 , 計0.47萬元;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 , 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 , 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 , 應自擔50%的責任 。
張軍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 , 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 , 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 , 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F象 。
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于一般道路 , 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 , 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 , 但李婆婆仍選擇橫穿球場 , 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 , 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
2021年4月20日 ,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 駁回李婆婆的訴訟請求 ,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婆婆承擔 。
【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 承辦法官認為 ,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 , 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 , 對于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 , 必須是非分明 , 堅持不牽涉無辜 , 堅決不“和稀泥” 。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則 , 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 , 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 , 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 , 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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