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
(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
(三)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
(四)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
【人民檢察院行使哪些權】(五)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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