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其次,仲裁委對材料進行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之后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 。
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手續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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