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人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后,是可以通過轉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的 。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
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土地承包后是否可以轉包】(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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