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勞動局需要哪些證據


告勞動局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告勞動局需要提交的證據有:
1、書證 。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此類證據需要保留原件 。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此類證據需要提供原始載體 。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告勞動局需要哪些證據】(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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