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與危險駕駛區別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 交通肇事與危險駕駛區別是:概念不同 , 前者是指違反交通規則并且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 后者是指駕駛時存在法定危險情形的行為;主觀上的過錯不同 , 前者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 而后者表現為故意;前者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 而后者多成立危險駕駛罪;在量刑上前者一般會比后者重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拘役 , 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 , 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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