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想要變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幾種原因:(1)有撫養權的母方處于對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變子女的姓 。(2)由于種種原因,一方認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變,只改變名字而不改變姓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想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的姓氏 。父母離婚后,對改變子女姓氏應當協商 。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聽取其意見 。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氏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
【離婚后孩子改名字該怎么做】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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