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購簿丟了怎么辦】

發票領購簿丟了的,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丟失的當日書面告知稅務機關,并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如果不能找回的,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補領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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