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分類是什么】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 , 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 , 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 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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