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人員名單有效期為2年,也就是說兩年會被撤銷,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如果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失信人員名單多久撤銷】(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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