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對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
2、采取書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 。
也就是說,企業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給員工調崗,員工有權拒絕調崗并可在原崗位上繼續工作 。
【企業調崗必須要服從嗎】【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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