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夫妻可以財產公證 。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婚前夫妻能財產公證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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