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立案后多長時間抓捕】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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