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的車輛是否會被扣】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 , 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 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 , 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 , 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 ,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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