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處罰措施是: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于1000元到2000元罰款 。
另外,被處罰一次后發現再犯的,以及介紹、組織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將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罰金2000元到5000元 。同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考 。沒收所有違法所得 。
【法律依據】
【買賣分怎么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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