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屬于業主共有,共有墻施工有哪些規定

7.6.12地下墻的鋼筋籠檢驗標準應符合本規范表5.6.4-1的規定 。2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7.6.2地下墻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并可復核地質資料 。
【這部分屬于業主共有,共有墻施工有哪些規定】地下連續墻施工應具備哪些資料?
【規范名稱及編號】《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一:7.1 一般規定7.1.1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 。7.1.2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1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
2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3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本規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
7.1.4 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 。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7.1.5 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7.1.6 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后,方可進行墊層施工 。
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筑墊層 。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 。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表7.1.7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基坑類別圍護結構墻頂位移監控值圍護結構墻體最大位移監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監控值一級基坑353二級基坑686三級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2)開挖深度大于10m;3)與臨近建筑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4)基坑范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筑、重要管線等需嚴加保護的基坑 。
2三級基坑為開挖深度小于7m,且周圍環境無特別要求時的基坑 。3除一級和三級外的基坑屬二級基坑 。4當周圍已有的設施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這些要求 。二:7.6 地下連續墻7.6.1 地下連續墻均應設置導墻,導墻形式有預制及現澆兩種,現澆導墻形狀有“L”型或倒“L”型,可根據不同土質選用 。7.6.2 地下墻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并可復核地質資料 。
7.6.3 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執行 。7.6.4 地下墻槽段間的連接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墻的使用要求選用,且應考慮施工單位的經驗,無論選用何種接頭,在澆注混凝土前,接頭處必須刷洗干凈,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墻與地下室結構頂板、樓板、底板及梁之間連接可預埋鋼筋或接駁器(錐螺紋或直螺紋),對接駁器也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抽樣復驗 。
數量每500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件,復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試驗等 。7.6.6 施工前應檢驗進場的鋼材、電焊條 。已完工的導墻應檢查其凈空尺寸,墻面平整度與垂直度 。檢查泥漿用的儀器、泥漿循環系統應完好 。地下連續墻應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應檢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積物厚度、泥漿比重、鋼筋籠尺寸、澆注導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澆注面標高、地下墻連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鎖口管或接頭箱的拔出時間及速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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