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 , 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工作中,認定的非遺的標準是由父子、或師徒、或學堂等形式傳承三代以上 , 傳承時間超過100年,且要求譜系清楚、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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