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有哪些 民事訴訟行為有哪些( 二 )


(1)財產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 。這是根據當事人請求給付的內容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 。財產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財產交付義務的訴 。財產給付之訴亦可以分為交付特定物的給付之訴與交付種類物的給付之訴 。交付特定物的給付之訴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用的一幅名畫,交付種類物的給付之訴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15萬元 。行為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訴 。行為給付之訴,又可以分為作為的給付之訴和不作為的給付之訴 。前者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騰空住房,后者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為 。
(2)現在的給付之訴和將來的給付之訴 。這是根據給付的時間為標準的分類 ?,F在的給付之訴,是指在原告針對與被告現存已到履行期的給付之訴而提出給付請求,法院作出判決之后,便產生向對方履行義務或可進行強制執行的效力 。將來給付之訴,是針對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的將來給付義務而提出的給付請求 。法院對這種將來給付請求作出判決后,并不立即產生給付義務,而是在將來的履行期到來或者履行的條件具備之后,才履行一定的義務 。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只能提起現在給付之訴,而將來給付之訴的提起則應當是具備相當嚴格的條件 。目前,民事訴訟法對于將來給付支付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
3.提起給付支付的條件
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應當絕壁以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存在給付爭議 。包括給付請求權是否存在、給付的范圍、時間以及方式等 。存在給付爭議時提起給付之訴的基礎 。
(2)當事人一方依法享有的給付請求權已屆清償期,而義務人尚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 。這是提起現在給付之訴的條件 。對于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應當具備預先請求的必要性,即根據債務人的言行,可以推定其無屆時履行給付義務的意思時,就可以認為已有履行請求的必要 。
4.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系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之間既存在聯系又存在區別 。兩者的聯系時:第一,確認之訴之給付之訴的基礎,法院在審理給付之訴時首先要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加以確認,然后在此基礎上作出對給付之訴的判決,第二,確認之訴的判決結果會對給付之訴產生預決的效應 。因此,在訴訟中,若當事人提出中間確認之訴時,法院應當首先加以確認 。同時,兩者之間也存在顯著的區別:第一,提出的目的不同;第二,提出的前提不同;第三給付之訴的判決結果是有強制執行力的,而確認之訴沒有 。
三、變更之訴
所謂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與對方當事人只見得既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請求,如當事人提起解除婚姻關系之訴、解除收養關系之訴等 。變更之訴可以分為實體上的變更支付和程序生的變更之訴 。實體上的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實體效果的請求 。例如離婚訴訟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產生當事人之間因離婚判決而導致婚姻關系消滅的實體法后果 。程序法上的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程序法律效果的請求,最典型的就是再審之訴 。
變更之訴具有如下特征:
1.當事人之間對既存的法律關系的存在并不存在爭議,爭議的是該法律關系是否應當繼續存在下去或者以什么內容、形式存在下去 。
【訴訟有哪些 民事訴訟行為有哪些】2.在法院作出變更判決生效之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仍然保持原來的狀態 。變更之訴是通過法院的變更判決來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法律關系,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前,當時讓你質檢員存在的法律關系并不發生任何變化,仍以原來的內容、原來的形式繼續有效存在 。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后,原來的民事法律關系才發生變更或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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