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有哪些 民事訴訟行為有哪些

根據當事人提出訴的內容和目的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 。
一、確認之訴
1.確認之訴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關系的請求 。
按照當事人訴請目的不同,又可以將確認之訴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確認之訴 。積極地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訴請法院確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收養關系 。消極的確認之訴,是指要求法院確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 。此外,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時間不同,確認之訴又分為原始的確認之訴和中間確認之訴 。原始確認之訴,是指在起訴階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確認之訴,是確認之訴的典型形態 。中間確認之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關于訴訟的前提性問題,當事人提出的確認某項法律關系的訴 。
與其他種類的訴相比,確認之訴有以下特點:
(1)確認之訴以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有爭議為基礎 。只有當事人雙方對他們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敏之法律關系產生爭執,才有確認之訴的必要,才能提起確認之訴 。
(2)確認之訴的目的只是謀求對一定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司法認定 。確認之訴并不預先確定法院裁判內容的強制實現,而只是一種通過法律關系的“公權性”確定來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
(3)法院對確認之訴的判決不伴有執行效力 。與給付之訴將強制執行力或變更之訴將形成力作為解決的重點不同,確認之訴專門通過對法律關系司法認定來謀求糾紛的解決,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 。
2.提起確認之訴的條件
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不明狀態 。當事人雙方對于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發生爭執,這種關系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尚處于不明狀態,而且,這種法律關系應是現在的法律關系,將來的法律關系一般不允許確認 。
(2)存在消除法律關系不明的必要性 。因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明確,被告方的行為會導致原告法律地位的不安定,即有使原告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危險 。
二、給付之訴
1.給付之訴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給付之訴,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給付義務的請求,如請求返還財產、支付貨款的請求等 。從歷史沿革上看,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態 。也是司法實踐中利用率最高的訴訟類型,在民事領域中,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一旦依法成立,就會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義務,就構成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具有以下特點:
(1)給付之訴的根本目的,不僅要確認訴方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義務,以謀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現 。
(2)給付之訴提起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給付糾紛 。這種給付糾紛,應當是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給付請求權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生了爭執 。
(3)給付之訴的判決往往是具有執行力 。在取得勝訴判決后,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使自己的實體請求權得到滿足 。
2.給付之訴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給付之訴可以分為以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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