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大酒店法定人,卻能天天在大酒店吃喝

實際經營者可以請別人做法定代表人,開辦新公司 。這就是為什么在工商登記中,有資產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連普通人都知道,而制定法律的人卻不知道 。官司打贏后,公司是個空殼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東沒有錢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認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均無財產或其他可供執行的金錢或事物 。
為什么欠錢的實際操作老板,卻能天天在大酒店吃喝?而承擔債務的卻是法定代表人?
這就是老賴的聰明之處 。早就有準備,一旦有糾紛,可以規避法律責任,老實的人想不到,也做不到,其實老賴是鉆法律漏洞,只要自已不當法定代表人,公司不享有股份,也不擔當任何職務 。但卻有操控公司的一切權利,一旦有糾紛,導致該公司無法承擔債務(實際已是空殼公司)的情況下,實際操作人就可金蟬脫殼,規避法律責任 。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就該公司(已是空殼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替死鬼,本來就是掛名,無權,無錢)去承擔債務及法律責任,
【星湖大酒店法定人,卻能天天在大酒店吃喝】債權人也只能與自已簽訂合同的該公司作為被告(這是法律規定)進行起訴 。官司打嬴后,公司為空殼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東無錢,也無任何財產執行,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經過網絡電腦查洵,為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沒有財產及其它可以執行的錢,物,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找債權人做一份談話記錄,然后明確告知,你的案件,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執行不能,法院依法做出“終止本次執行”的裁定 。
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你抓也可以,逃也可以,反正死豬不怕開水燙,要找到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財產,顯然不可能 。而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法律沒有明確強制是法院的責職,卻有規定債權人應該對被執行人的去向及財產向法院告知 。這就導致了債權人其實就“必須”尋找被執行人行蹤及財產,沒有權限的債權人,又要保護被執行人的隱私權,除要另請律師(不請一步都行不通)外,還得花更多時間,精力,錢財在漫無邊際,像大海撈針一樣,寸步難行,
最后債權人只能對天嘆息 。為什么法律會有這么明顯的漏洞?連普通人都知道 。為什么制定法律的人不知道?實際經營者擁有上億財產,法院卻對他無可奈何 。實際經營者過著奢侈的生活,這對他沒有壞處 。實際經營者可以請別人做法定代表人,開辦新公司 。但為什么沒有一個有資產的人在工商登記中擔任法人代表?卻讓一個無關的人拿走?法院為什么不找財產轉移?財產,金錢,東西,誰有誰就承擔債務 。為什么規定“不能執行”?“執行終止”?為什么不確定法院一定要如期“破案”?不是規定債權人要告知法院,作為債權人,這是自己的事情,不會積極配合嗎?這會給法庭一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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