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出生證明圖片( 三 )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 , 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 , 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
出生證遺失時 , 若要補辦 , 家長需攜帶以下材料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1)原出生證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證編號的證明 。
(2)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 , 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證的 , 補發出生證的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 , 只補發出生證正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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