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嗎

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 。根據法律規定,在實施征收時,應當先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再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相關行政部門實施拆遷行為的前提 。

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嗎


安置補償協議屬于什么性質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的性質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人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當事人必須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即具有法定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是合同的內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務,具有公益性 。三是合同內容是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規劃 。它表現為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相應的特權 。這些特權主要包括:要求當事人親自履行合同、對合同具有一定的指揮權、在特定的條件下對合同有單方面的變更或者解除權、對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制裁權 。簽訂過程中,行政機關享有特權,市縣人民政府單方面作出征收決定,達不成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有權單方面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協議的范圍、內容、補償標準等許多內容不適用民事法律規則,僅適用《征收條例》及相關行政法法規范的規則,這些特征表現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一方在房屋補償協議中,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遵守的規則不是民事法律規則,而是行政法規,故該類協議應當屬于行政合同的性質 。
【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嗎】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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