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林業糾紛怎么解決,林業糾紛如何解決

這是一起典型的林權糾紛案例,在處理林業糾紛時,需要把握的原則是公正、公平、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雙方本著客觀、理性、平和的心態,互諒互讓,相互協商,爭取最終達成一致,妥善解決 。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適度補償,或者協議再經營若干年后,收回山場針對上述兩種情況的分析,基層林業認為,釀成目前的糾紛,原承包人與當事人都存在過失,但矛盾糾紛是可以妥善調處的 。
林業三定是人家的!但我耕種了三十多年,糾紛怎么解決?

農村林業糾紛怎么解決,林業糾紛如何解決


這是一起典型的林權糾紛案例,在處理林業糾紛時,需要把握的原則是公正、公平、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雙方本著客觀、理性、平和的心態,互諒互讓,相互協商,爭取最終達成一致,妥善解決 。“林業三定”成果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林業三定”成果的鞏固和完善眾所周知,始于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以1981年“林業三定”成果為基礎,進一步明晰權屬,勘驗四至界線,量化山場面積,再確權發證的 。
因此,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在“林業三定”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是對“林業三定”成果的再確認,所以,“林業三定”確認山場是誰的,法理上,該片山場仍然是誰的,必須承認歷史事實 。持續耕種三十年既成事實,應該有深層次原因,應追根溯源,厘清因果關系確權給別人的山場,持續經營三十多年,理論上說,應該事出有因 。
無外乎一是原承包人“送”(贈予)與當事人耕種管理,這種情況一般有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其次也有可能山場臨近當事人附近,在山場資源不稀罕時,當事人擅自耕種經營,原承包人也未提出異議,這樣一直由當事人經營至今 。但現在山場資源緊俏,值錢了,原承包人提出異議,導致這種情況發生 。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適度補償,或者協議再經營若干年后,收回山場針對上述兩種情況的分析,基層林業認為,釀成目前的糾紛,原承包人與當事人都存在過失,但矛盾糾紛是可以妥善調處的 。
【農村林業糾紛怎么解決,林業糾紛如何解決】1)原承包人贈予當事人耕種如果是原承包人以前贈予當事人耕種,需要找到以前的贈予協議,口頭協議的要找到熟知該情況的第三者出具證詞,如果屬實,可按協議執行,原承包人提前提出收回,有點不合情理,但無非是適度做出經濟補償,應該可以協調好 。協調不好的,按照協議執行,到期才能收回山場,或者再行補充協議,給予經濟補償后繼續經營 。
2)當事人擅自耕種如果是當事人未經原承包人同意,擅自耕種,那主要責任在當事人,畢竟不是你承包的山場,你去耕種干嘛?原承包人也有一定責任,自己承包的山場沒有履行管理義務,沒有及時制止當事人的耕種行為,屬于管理過失 。根據林業上普遍采用的規則,只要是種植樹木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經營一個輪伐期年限,到樹木可以砍伐時,還山于原承包人,自提出異議時開始,當事人按照當地山場租賃標準,支付原承包人租金;或者由原承包人支付樹木種植費用,收回山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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