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職稱評定的含義是什么,律師職稱是什么

【大連職稱評定的含義是什么,律師職稱是什么】其次,簡要對律師分等級的問題在律師法實施前,我國的律師是有職稱的,當時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 。這就是說,目前的律師,權威的說法或者是官方的說法,是沒有高低之分的;高級律師和低級律師,是社會上對律師素質的評價!簡而言之,當下的律師,之所以有高級或低級之分,其原因不是有關權威機構對律師的認證,并頒發相應的證書,而是社會上對律師綜合素質的評價 。
都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為什么律師還要分等級呢?

大連職稱評定的含義是什么,律師職稱是什么


這個問題有兩個焦點: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律師為何分等級,是不是違背了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基本準則?現就這兩個焦點問題,簡述本人的淺見 。首先,簡要說說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個人看法第一,這里的平等,應當明確的是指法律的權威性而言的 。就是說,通過法定程序產生并頒布實施的法律,在其效率范圍內,只要是所屬國的公民,不分民族、身份、性別和年齡,均一律得遵守,上至國家最高領導人,下至貧民百姓,小至剛出生的嬰兒,老至百歲老人,無一例外!簡而言之,這僅僅是在法律上的平等,并非是任何權利上,均是人人平等的 。
第二,事實上,在現實社會上,因人所處的環境條件不同,其享受到的很多權利及義務,是不平等的 。比如:——公務員不得經商,而平民百姓就不受限制;——公職人員享有所在單位提供的工資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等各種待遇,而無業人員就以這無關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受刑事處罰,己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除非具備法定的免責事由,不然,一律得承擔法律責任;——有些法律規定的特殊措施,只在特定區域適用 。
如關于自治區及經濟特區有關計生及經濟建設方面的特別規定,就只適用于這些特定區域 。其次,簡要對律師分等級的問題在律師法實施前,我國的律師是有職稱的,當時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 。但律師法實施后,律師再無職稱高低之分了 。這就是說,目前的律師,權威的說法或者是官方的說法,是沒有高低之分的;高級律師和低級律師,是社會上對律師素質的評價!簡而言之,當下的律師,之所以有高級或低級之分,其原因不是有關權威機構對律師的認證,并頒發相應的證書,而是社會上對律師綜合素質的評價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