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冠良保安怎么樣,淄博市行政調解駛入快車道( 二 )


從事情的經過來看,兩人今日無冤往日無仇,保安“故意”的可能基本是不存在的 。換一種思路,假設兩人之前就認識并有過節,保安一直想報復劉某,這次恰巧遇見才行兇,那么就是主觀故意;第二,再就是區分“故意傷害”和“過失殺人”,這兩者最大的區別是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但“過失殺人”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或勞動生產等場合,一般最初的行為不具有非法的性質,比如家長或老師管教孩子、師傅管教徒弟,這本身無可厚非,但被侵害的主體因為心理或生理或其他基礎疾病的原因,在“管教”的基礎上引發了“死亡”,這就屬于“過失致死”的范疇;反觀保安的行為,手持刀具,本身就具有非法性,所以應該屬于“故意傷害” 。
根據《刑法》對“故意傷害”量刑標準的司法解釋,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保安后期被以“故意傷害致死”提起公訴的可能性很大,造成1人死亡的結果最低能使其獲刑10年以上,判處死刑的概率也是有的 。當然,以上只是從事件經過和司法層面對三個罪名的解釋上所作出的推測,具體如何量刑,關鍵還要看后期警方的調查結果和檢察院、法院方面的調查或判決 。
第三,商場有責任嗎?賠償多少錢?從各方的聲明來看,這個保安雖然在商場停車場維持秩序,但不屬于商場方面的職工,大概的用工形式是這樣的:保安華某受雇于某安保公司(某保安公司自2015年10月承接了天環廣場安保任務)——安保公司派遣華某到商場管理停車 。也就是說華某的直接雇主是安保公司,他與商場之間是“派遣關系” 。
那么商場既然不是華某的直接雇主,商場有責任嗎?需要賠償嗎?先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
也就是說,華某工作期間造成劉某受到傷害,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的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派遣單位(安保公司)也有過錯(比如對員工培訓、管理失職等),也要承擔責任,但最終都可以向重大過失人(保安)追償 。當然,這只是法律層面的規定,商場、安保公司具體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具體應該如何劃分賠償責任,關鍵還要看兩公司之間的合作合同是如何簽訂的,比如對保安的管理、培訓、日常行為的約束到底是誰負責?如果是保安公司負責,那么商場的責任就小一些,甚至沒有責任 。
【廣州冠良保安怎么樣,淄博市行政調解駛入快車道】寫在最后:綜上所述,保安后期被以“故意傷害”提起公訴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最低10年起步,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關鍵還要看調查結果對雙方責任的劃分;具體到商場,因為保安本身不屬于商場的職工,屬于“外派”的形式,因此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看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合同條款 。對此,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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