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方面的簡單案例分析

1,法律方面的簡單案例分析 聽說治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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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個法律案例分析題 1、法院在受理案件時,甲的父親是不具備原告資格的,因此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甲的父親應當以甲的名義起訴 。2、追加乙為被告是可以的,因為空調就裝在乙的樓上,但追加丁和戊是不對的 。因為本案屬于建筑物上的附著物墜落致人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是要承擔責任的,因此跟案件有直接關系的只有丙和乙,銷售者丁和安裝著戊跟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適宜加為共同被告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雖然空調的室外機是屬于丙所有的,但是確實安裝在乙的樓上,因此乙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的 。4、戊可以請求追加乙為被告 。因為空調裝在乙的樓上,乙的行為直接影響到空調的穩定性,而且乙也應當對自己建筑物外面的附著物負管理責任 。5、丙的答辯不能成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丙作為所有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所以丙是可以而且應該作為被告的,至于最后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當事人的證明情況后,由法院來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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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案件分析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你所描述的丙的行為,丙防衛過當了,但與故意殺人有區別,量刑時會予以考慮屬于正當防衛,且未防衛過當,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特殊防衛,當防衛的行為屬于殺人,強奸.等重大暴力行為時,不守防衛過當的限制就你所說的我認為是正當防衛,因為丙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钡囊幎?。為什么說他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是因為當時丙面對的是一群人用刀向他砍去,和一般的不法侵害時不一樣的,對丙的生命造成嚴重威脅 。僅個人觀點!屬于正當防衛,但是可能會判防衛過當過失殺人 。故意殺人罪 可能會減幾個月 。丙是在被逼無路可走的情況下刺死(傷)甲乙的【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方面的簡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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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1、本案法官可以適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 。法理學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則,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是在法律原則下的詳細規定;通常狀況下適用法律規則,但是有三種特殊情況,可使用法律原則 。以上所述情況為運用法律規則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也違背了法律原則,這種情況下可采用法律原則 。這涉及到法律的滯后性,空白性,之類……2、成立 。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 。3、會 。所以法理學中規定只有三種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采用法律原則,包括無法律規則可用,其他兩條不記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種情況 。第一個案例適用《道交法》第76條,《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保險法》的規定,處理上:因為是機動車全責,所以由機動車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的走保險程序,沒有商業三者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車主過錯責任承擔問題 。第二個案例1、存在醫患糾紛,急診病人昏迷,醫院應當進行搶救,法律依據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法律規定所列 。2、出現醫患糾紛首先由衛生行政機構調查處理,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參照鑒定機構意見 。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和失誤,那么承擔責任 。3、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是實行過錯責任,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參見侵權責任法規定 。坐等答案 很感興趣~~1.不可以,因為黃永彬和張學英雖然不屬于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但在黃永彬病危期間,一直照顧,盡了事實原應該由妻子要盡的義務,而其妻子蔣倫芳卻沒有盡到其妻子的義務 。另一個黃永彬對其的個人財產是有完全的處置權的,他生前所立的遺囑是不受婚姻關系所制約的 。2.法官的理由應該是婚姻法實施后,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就不承認了 。而黃永斌和張學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離婚,其與蔣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審理案件時應該參考其他客觀因素,很重要的一點是在黃永彬在生病期間的情況 。另外一點是黃永彬是有權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要另行處理,要區分后才行 。黃永斌的財產處理是以遺贈的方式贈與張學英,而張學英并不是做為法定的遺產繼承人去取得這一權利,而是根據當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贈與的方式取得,本案適用贈與的相關規定,但就以《民法通則》第7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法律原則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3.這個題就不好答了,面太廣了,可發揮的空間比較大,主觀性比較強 。5,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做 格式如下:1、案例分析方法2113的特點;2、探討案例分析方法的意義;3、案例分析的兩種基本方法之一:法律關系分析法 。4、案例分析的另一種基本方法:請求權基礎分析法;5、兩種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較;案例分析方法屬于法學方法論的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種規范嚴謹的方5261法探討每一個個案,以準確地認定案件的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結論 。有以下幾個特點:1、案4102例分析方法必須具有一定的規范性 。它應該是一個統一的方法,適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個案例就有一種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僅是一種案件事實的分析方法,同時也是法1653律專解釋的工具 。案例分析不是單純地確定客觀事實,重要是為了確立一種法律上的事實,一屬種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也就是確認三段論中的小前提 。在這個分析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法律的適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這樣必須對適用的法律(即大前提)進行解釋 。可以按照以下格式做法律案例抄分析:1、法2113律案例分析方法的特點;2、探討法律案例分析方法的意義;3、法律案例分析的兩種基本方法:法律關系分析法和請求權5261基礎分析法;4、法律關系分析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的比較 。1.分類案例瀏覽:包4102括婚姻家庭、勞動用工、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2.專業律師評析:每個案例都有專業律師對其進行分析、點評,以及對受害者下一步的律師建議 。1653第一,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把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弄清楚 。審理過程中一些復雜的人物關系、事件關系可以用簡單的圖示標出來,以免混淆關系或有所疏漏 。第二,正確理解題意 。案例分析題的命題是有明確的具體要求的,考生應根據所問問題摸透題意,有的時候,因為案情復雜,關系交叉,涉及面廣,知識點多而散,考生往往沒有信心讀完整個案件,認為太難而放棄該題 。其實,越是案情復雜,提供的信息越多,因而所設置的問題也較容易回答 。所以,遇到這種長篇復雜的案例,我們建議考生不妨先不看案例,而將其所問的問題看看,看其到底問什么,然后考生再帶著問題去看案例,你會發現案例不難,只是無用干擾的信息太多 。第三,對簡析題答案要切中要點、答題簡潔,對分析題要詳細一些說出答案的法理和法條依據 。先對案例瀏覽一遍:目的是對案例有一整體的概念,發覺其中的關鍵點與要注意的事項,并記錄下來.仔細閱讀案例:當您已對案例瀏覽一遍,接著就是要細讀并作記錄,去發覺案例的真相并找出有那些問題存在 案例分析一定要做深、做全 。拿到一個案例以后,如果僅僅是只做一下采訪,羅列一下資料,而沒有對案例進行深入探討,以及比較案例對于自身和大多數人的適用程度,就不能把案例的作用挖掘出來 。只有正確、全面、深入的對案例進行研究,才是專業化的案例分析流程 。一個案例,作為一個真實發生的事件,包含了那么多復雜的因素,在任何一個細小的地方,只要細心發掘,都能找到讓你大為受用的閃光點 。6,如何進行法學案例分析 根據案發時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分析如下: 一、環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作出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決定; 環保局作為主管機關,亦有權依法根據果農請求,作出處理決定,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 。依照行政法理論,這種決定是一種行政裁決 。二、根據“一”所述,本案環保局即使要對焦化廠進行罰款,也是在責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12條和第42條) 。(當然,如果是焦化廠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而造成的超標排放,環保局可以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39條第2項) 環保局受理果農的請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種裁決性的處理決定,而不該是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45條第2款) 。環保局責令焦化廠向果農賠償,實質上不能當作行政處罰,因此,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職權(在行政法理論上,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要件) 。即使其作出的是處理決定,也應該適用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而不能是1987的,因此,法律適用錯誤是毫無疑問的 。三、總之,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職權,確有錯誤,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見附件2) 。四、在當時,環保局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解決問題的:自我撤銷原處罰決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的處理決定,或者先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再觀察是否采取行政處罰決定,這些都是可以的 。五、本案環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決定的性質,造成了形式上的誤用,但在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應當認為其合法 。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學說,公權力行為在法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作出,即為違法 。附件: 1、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防治 。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第四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五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備注:該條款與1987年9月5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36條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實施日期:19910711 ;失效日期:20000310) 85、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經院長批準,不予執行,并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 。7,簡單的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做 1、萬華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約7000余元的行為,因為紀某尚不滿16周歲,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 。2、萬華14歲生日那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 。但因為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按實足年齡,只有過了14、16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4、16周歲 。因此,萬華實施搶劫行為時未滿14周歲,故不負刑事責任 。3、萬華偷開汽車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年滿16周歲的,才對交通肇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萬華偷開汽車并出賣的行為是盜竊,但因紀某未滿16周歲,根據法律規定,萬華不負刑事責任 。4、在對萬華的處理上,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案例名稱:汽車銷售者對購車者的信息告知義務及責任承擔案情:2015年1月1日,原告顧利琴與被告森豐盛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一份 。合同中填寫有:車名“銳志”,車輛價格“251800元”,應付款合計“261800元”;選裝選購明細一欄中寫有“一鍵啟動、原廠導航” 。當月8日,原告付款完畢 。當月13日,在交車過程中,雙方因車型問題發生爭議 。原告認為其選購車型為銳志2013款2.5V尊銳版,指導價為259800元,該車型自帶一鍵啟動;而被告則認為原告選購車型為銳志2013款2.5V尚銳導航版,指導價為251800元,該車型無自帶一鍵啟動需加裝 。對此分歧,被告稱系因銷售員的疏忽而沒有在合同中寫明具體型號,但根據合同上的廠商指導價“251800元”可以確定車型 。對于261800元購車款的構成問題,原告表示合同中未注明,被告也未告知 。而被告解釋稱具體組成為:車架221800元、購置稅18957元、保險費8609元、服務費6210元、一鍵啟動費6224元 。被告還稱,汽車廠商的車輛指導價都是一致的,但銷售商對車輛的讓利不同,被告交付原告的車輛讓利3萬元,即廠商指導價251800元,實際銷售價為221800元 。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購車款并承擔相應利息損失 。裁判: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作為汽車銷售者,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書面合同條款應當全面、透明且確定,應對合同標的物的型號、價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盡、具體的表達,以便消費者作出選擇 。案涉汽車銷售的空白格式合同中的手寫內容由被告方書寫,但其未寫明所購車輛的具體型號,對涉及合同標的物的重要條款內容未能予以明確 。同時,該汽車銷售合同中選裝選購一欄載明“一鍵啟動、原廠導航”兩項內容,而可以具備該兩項內容的具體車型存在多種選擇 。在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應對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及合同書寫方的被告作出不利解釋 。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的應付款一欄中僅載明車輛價格251800元、合計261800元之內容,而并未明確注明廠商指導價,且根據被告關于汽車銷售商存在不同程度讓利及案涉車輛價款的具體構成之陳述,被告實際銷售案涉車輛的價格并非合同載明的價格,合計總金額中所包含的其他各項費用亦未能在該合同中予以明確,故根據合同上的車輛價款并不能確定具體的車型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請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1、萬華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約7000余元的行為,因為紀某尚不滿16周歲,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 。2、萬華14歲生日那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 。但因為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按實足年齡,只有過了14、16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4、16周歲 。因此,萬華實施搶劫行為時未滿14周歲,故不負刑事責任 。3、萬華偷開汽車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年滿16周歲的,才對交通肇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萬華偷開汽車并出賣的行為是盜竊,但因紀某未滿16周歲,根據法律規定,萬華不負刑事責任 。4、在對萬華的處理上,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簡單的法律案例分析如下: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祖父留下 。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 。趙某不知該花瓶的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后,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 。趙某在一個月后得知此事,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花瓶買賣是雙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道理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并請求李某返還花瓶 。分析: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于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 。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余下的價款即可 。2、市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市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檢察院認為,本案的第一審判決量刑適當,沒有必要抗訴,遂駁回被害人周某的請求 。周某不服,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上一級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問題,量刑過輕,遂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要求再審改判 。分析:在訴訟程序上是有錯誤的 。上一級檢察院受理審查申訴之后,如果認為一審判決確有問題,只能是指令下級檢察院移送案卷材料,由上級檢察院向本級法院提出抗訴,而不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因為,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是針對已生效裁判,而一審判決如果還在上訴期限內是屬于未生效判決,不存在審判監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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