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訴離婚 老公堅決離婚但又不起訴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 , 一方不愿生育不應當受到歧視 。如果夫妻間有一方不愿生育 , 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訴離婚 老公堅決離婚但又不起訴


周女士與王先生于2014年結婚 , 結婚后兩人幾乎沒有夫妻生活 , 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也存在認知差異和矛盾 。隨著年齡的逐漸增長 , 周女士認為自己年紀越來越大 , 生育條件越來越差 , 她也想有一個自己的孩子 , 但是丈夫一直都拒絕配合生育 。周女士無奈 , 向法院提起訴訟 , 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 要求離婚 。
法院審理后認為 ,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 , 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夫妻雙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況下 , 可通過解除婚姻關系 , 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實際享受生育權 , 故準予二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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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不愿意生孩子的夫妻也越來越多 , 也衍生出一個詞:“丁克” , 但是“丁克”是指夫妻雙方都不愿意生育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生育 , 而另一方不愿意生育 , 并且沒有調和的可能 , 那么最終結果肯定是會影響到夫妻感情 , 也會因此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 判決離婚也不無道理 。
如果一方不同意生育 , 另一方可否要求不愿生育的一方進行賠償?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 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 , 都有生育的自由以及不生育的自由 , 且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女方懷孕生子 。一般來講 , 男性的生育權是基于女性的生育權之上的 , 女性要承擔更多的義務 , 并且懷孕、生育和哺乳都是男性無法代替的 。因此在生育權上 , 法律會更多的傾向于女性 , 體現了對于婦女的人文關懷以及法律的公平正義 。
【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訴離婚 老公堅決離婚但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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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 , 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 , 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 , 致使感情確已破裂 , 一方請求離婚的 , 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 , 應當準予離婚 。簡單來講 , 就是你可以離婚 , 但是不能強迫我生孩子 。
生不生孩子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的 , 律師建議如果夫妻一方有明顯不愿意生孩子的想法 , 最好是能夠在婚前就能表達出來 , 避免婚后因為此時產生糾紛 。若婚后因生育問題產生糾紛 , 夫妻雙方也應該好好溝通 , 就算不能達成一致也應該好聚好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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