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什么情況下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什么情況下可以起訴離婚?


您好 。想問,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解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什么情況下可以起訴離婚?】您好 。想問,如果我為了促成商務交易,向別人支付回扣傭金,這種行為合法嗎?
解答: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 。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 。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但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 。
您好 。我一個親戚開的公司參與串標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了,我親戚也被帶走了,據說是涉嫌串通投標罪 。想問,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串標行為?我親戚可能會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解答: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您好,想問,公司在對個別股東作出除名決議后,能否再請求法院確認該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司法實踐中,定義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中的原告應是認為自己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并請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資格的股東 。對于股東未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法提供了催繳出資、權利限制、股東除名等一系列救濟途徑 。公司認為未出資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應以除名決議的形式進行,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如公司作出除名決議,則股東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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