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訴離婚 自己怎么去起訴離婚

【怎么起訴離婚 自己怎么去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起訴和答辯階段 。
當事人起訴離婚案件 , 應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 。
離婚案件的管轄 , 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具體的管轄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 , 主要內容是: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 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4)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 , 一方居住在國內 ,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 , 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二是調解階段 。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的一種方式 。因為訴訟中的調解 , 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 , 調解書確認的條款具有與判決書同樣的法律效力 , 因此 ,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 。經過調解 , 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 , 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 , 即可終止離婚訴訟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 , 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 送達當事人 , 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如果調解無效 , 法院則應當做裁判的工作 。
三是審理判決階段 。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 , 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 。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 , 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 , 二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解 , 調解無效的 , 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 , 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 , 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 , 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 , 符合再審條件的 , 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 , 則應另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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