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司法機關包括( 二 )


(五)司法行政機關
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也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承擔輔助國家司法職能實施(如刑罰執行)的行政管理任務 , 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 。
我國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