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司法機關包括


我國的司法機關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務是依照法律保護全體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依照法律懲罰少數犯罪分子 。
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公安機關是治安機關 , 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 。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 。
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改、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司法組織是指律師、公證、仲裁組織 。后者雖不是司法機關 , 卻是司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鏈條和環節 。
【我國的司法機關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 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第二十條基層法院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
我國司法機關有:
(一)人民法院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明確了人民法院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審判權由人民法院單獨行使 , 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 。
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受它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受它監督 。
(二)人民檢察院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 。
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受它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受它監督 。下級人民檢察院還要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
(三)公安機關
我國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機關 , 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 , 它是國家的偵查機關,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 。
國務院設公安部,領導全國的人民警察,組織和管理全國的公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省轄市和自治區轄市、地區、自治州、盟設公安局(處) , 縣、市、旗設公安局,市轄區設公安分局 。
城市街道和縣屬區、鄉、鎮設公安派出所 , 作為縣(區)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由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 。
(四)國家安全機關
國務院設國家安全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國家安全廳(局),其他地方可根據需要設置國家安全機構或者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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