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必須凈身出戶 女方出軌凈身出戶嗎( 二 )


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 , 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 。有的婦女已經結婚 , 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 , 在這種情況下 , 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 , 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 , 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
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 , 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不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 , 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 , 彼此以“姘頭”相對待 , 隨時可以自由撤散 , 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 , 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 , 不能認為是重婚 ?!?br /> 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 , 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 。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 不認為是犯罪 ?!彼?, 有重婚行為 , 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 。只有情節較為嚴重 , 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 , 才構成犯罪 。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 , 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 , 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 , 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 。如果一方 , 尤其是婦女 , 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 , 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 , 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 , 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 , 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 。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 , 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 , 但迫于生計 , 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 , 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 , 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
(二)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 , 有的男人本來就有妻子 , 但卻利用某種關系 , 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 , 長期與其他女性過性生活 , 對外也毫不顧忌 , 以夫妻關系自居 , 而女方卻由于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 。對于這類案件 , 應按強奸罪論處 , 不應定重婚罪 。區分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客體要件不同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
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 。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 , 盡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 , 但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 , 這里既包括經濟生活 , 也包括性生活 , 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 。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 ,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 。
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 , 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 , 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 , 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 , 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 , 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 , 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 , 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 , 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 。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 , 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 , 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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