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必須凈身出戶 女方出軌凈身出戶嗎( 三 )


民事責任
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 , 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 , 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 。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 , 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 , 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 。為此 , 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 , 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 , 應當得到賠償 。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 。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 , 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
在離婚訴訟中 , 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離婚的 , “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 , 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奸、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 , 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 , 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 , 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 , 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
重婚與同居的區別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 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俗稱為姘居 。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 。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 , 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 , 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 。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 , 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 一般由道德規范調整 。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 , 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
重婚罪的訴訟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及六部委的司法解釋第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而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重婚案件雖不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 但仍屬于自訴案件的范疇 , 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 ,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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