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養犬管理條例2020?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 二 )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后,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健康免疫證 。
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
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后每年度為500元 。
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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