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養犬管理條例2020?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 四 )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第三十五條
【北京養犬管理條例2020?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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