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護衛或由于工作的特殊需要: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五)犬只經過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證明 。
第十四條初次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在獲得犬只后十五日內,向公安部門提出養犬申請 。準養犬繁殖新生幼犬時,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妥善處理新生犬:超過三十日的,須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登記 。公安部門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對養犬人提交的申請及其有關證明進行審核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
第十五條已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需要繼賣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屆滿之日前三十日內,憑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證明和原養犬登記證到公安部門辦理延續手續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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