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 電費收費標準2021( 二 )


第二類:物業違背合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
這一點在2020年以來多個城市的新條例中有明確重申 。“物業私自降低服務標準,或者違背合同約定,提高收費要求”的情況下,業主們可以不繳納這部分費用 。
舉個例子:A小區在10年前引入了一家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們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物業費0.5元/平米” 。合同約定:在業委會沒有書面提出解聘物業公司或者物業公司正式書面提出退出之前,合同始終有效 。10年后的今天,周邊小區的新樓盤物業費全部在2元/平米,A小區物業感覺自己虧本了,于是就貼出告示,從2021年開始,物業費全部提高至2元/平米 。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這種提高費用違背了《合同法》,可以不繳納 。

2021年起 電費收費標準2021


第三類:小區公共的水電費、天然氣開口費 。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小區業主們繳納的物業費中,包含了小區的公共區域用水、用電(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等費用,物業公司不能夠再次向業主們收取 。
另外,還有一項費用可能部分買房人經歷過,那就是天然氣開口費(入戶費),在很早以前,這筆費用確實存在,開發商交房的時候,會有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向買房人代收2000元-4000元不等的費用,但是后來經過確認已經明確取消了,這筆費用屬于城市基建費用,已經包含在開發商樓盤整體基建費繳納之內,所以買房人不用重復交,如果有開發商或者物業收取,可以咨詢相關部門查證 。
以上3種費用,你繳納過嗎?歡迎留言評論 。
【2021年起 電費收費標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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