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包頭養犬管理規定

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 , 維護公共秩序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 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 , 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
城市建設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管理 ,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條例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
獸醫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的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免疫工作并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
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 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
第五條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沙河鎮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 。
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 , 經相應的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 可以按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 。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的鎮和人口稠密的特殊區域 , 經相應的旗、縣、區人民政府決定 , 可以按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戶限養一只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三)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賓館、餐飲娛樂場所、學校、醫院、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機)室等公共場所 , 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主要道路、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每日八時至二十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 向社會公布;
(五)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棄犬 。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 , 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傷人犬、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 , 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 , 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經檢疫后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
第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養犬行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 ,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 , 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
第十條 個人養犬 ,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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