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徐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二 )


(五)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第十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的 , 應當向其住所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 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教學、科研、護衛或者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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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縣(市、區)公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 , 予以注冊登記 , 發給養犬登記證 , 并為犬只配置識別標志;不符合條件的 , 不予登記 , 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 告知申請人三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至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留驗場所 。
公安部門應當定期將養犬登記事項在養犬人所在的社區公示 。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 , 應當持有免疫證明 。
外來人員不得攜帶大型犬和烈性犬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 , 經依法批準的除外 。
外來人員攜帶小型觀賞犬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超過一個月的 , 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
第十五條
養犬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一年 。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 ,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 , 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
第十六條
一般管理區內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 , 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 。
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人在注冊登記或者延期注冊完成后三日內 , 應當持公安部門開具的結算憑證 , 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 。所需費用由動物防疫機構憑結算憑證與公安部門結算 。
養犬人在注冊登記或者延期注冊前已經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 , 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前款結算標準退還相關費用 。
第十七條
養犬人、養犬人住所地或者犬只發生變更的 ,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地辦理變更手續 。
養犬人擬棄養犬只的 , 應當妥善處理 , 并到原注冊登記地辦理注銷登記 。
犬只丟失或者死亡的 , 養犬人應當自丟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地辦理注銷登記 。
第十八條
養犬登記證、犬只識別標志或者犬只免疫證毀損、遺失的 , 養犬人應當在七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補發 。
第十九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應當按年度繳納管理服務費 。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
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部門收取 , 集中上繳國庫 ,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 用于制作養犬登記證、犬只識別標志 , 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接種、留驗以及疫犬無害化處理等與養犬管理服務工作相關的支出 。
第二十條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七十歲以上孤寡獨居老人養犬的 , 免收管理服務費;飼養絕育犬只的 , 從犬只絕育的第二年起免收兩年的管理服務費 。
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動物救助機構 , 收留流浪犬、無主犬的 , 收養期間免收管理服務費 。
第二十一條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實行圈養或者拴養;
(二)重點管理區內的小型觀賞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遵守交通法規并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
(三)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飼養的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得出戶;因登記、注冊、免疫、診療等確需出戶的 , 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攜帶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束犬鏈 , 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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