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南昌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養犬區劃、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犬只收容和領養
第五章犬只診療和經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
軍用、警用犬等特種犬以及動物園、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南昌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 。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對疫點、疫犬及犬尸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養犬污染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狂犬病預防接種和患者診治的監督管理 。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對居(村)民進行宣傳教育,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解養犬糾紛 。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監督執行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
公安、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養犬自治管理進行指導 。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
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
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并及時處理 。
第二章 養犬區劃、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類管理 。
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為重點管理區,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調整 。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對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登記的犬只 。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危險犬只 。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銷售危險犬只 。危險犬只的標準、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二條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
第十三條 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禁止養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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