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禁止在辦公場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等場所飼養任何犬只 。
第十三條(數量限養)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重點管理區內 , 每戶限養一只 , 殘疾人飼養服務犬的除外 。
嚴格限制單位養犬 , 確因內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 。
飼養的母犬繁殖幼犬的 , 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 , 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予以處理 。
第十四條(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后十五日內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 , 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點接種狂犬病疫苗 , 并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 。免疫的間隔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確定狂犬病免疫點 , 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五條(免疫檔案)狂犬病免疫點應當采集在本機構進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 , 按規定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整理犬只免疫信息 , 建立犬只免疫數據庫 。
第十六條(犬只準養登記規定)犬只準養登記實行一犬一證 。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 或者自購買、受贈、領養免疫有效期內的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 到公安機關設置的犬只準養登記服務點辦理登記 。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合理設置犬只準養登記服務點 。
第十七條(養犬準養登記程序)個人辦理犬只準養登記 , 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犬只站立側面彩色照片 。
(五)殘疾人飼養服務犬的 , 還應當提供殘疾證和服務犬的相關專業訓練證明 。
單位辦理犬只準養登記 , 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養犬用途說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專職看管犬只人員身份證明;
(五)專門飼養犬只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證明;
(七)犬只站立側面彩色照片 。
【舟山市養犬管理條例】養犬人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材料齊全的 , 犬只準養登記服務點應當及時予以登記 , 發放犬只準養登記證(犬牌) , 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 , 并告知養犬人權利義務 。不符合條件的 , 不予登記 , 說明理由 , 并告知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
第十八條(外來犬只登記)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的 , 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 并持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證明;逗留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 , 應當自進入本市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犬只準養登記 。
第十九條(補發、登記變更、注銷)犬只準養登記證(犬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毀損或者滅失的 , 養犬人應當自毀損或者滅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補發或者重新植入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養犬人應當申請辦理犬只準養登記證(犬牌)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一)養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 ,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飼養的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 , 應當自出售或者贈與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三)放棄所飼養犬只的 , 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并辦理注銷手續;
(四)飼養的犬只死亡的 , 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
犬只被沒收的 ,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犬只準養登記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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