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適用本條例 。
軍用、警用等特種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分區域管理制度)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
本市城市建成區、風景名勝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重點管理區 。
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
第四條(基本原則)養犬管理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 建立由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和保障機制 , 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
第六條(管理分工)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 負責犬只準養登記、違反準養登記相關行為和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犬只擾民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查處以及狂犬的捕殺工作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處置 , 重點管理區流浪犬的捕捉以及違法攜犬出戶、養犬影響市容和污染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防疫、犬只免疫和診療的監督管理 , 以及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技術指導和狂犬病等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接種以及犬傷人員和狂犬病人的診治、監測工作 。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一般管理區流浪犬的捕捉,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七條(管理信息系統)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與犬只管理相關的信息及時錄入系統 , 實現信息共享 。
第八條(基層自治)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 , 并監督實施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九條(宣傳教育)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街道)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 , 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
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 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
第十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養犬行為 , 有權進行勸阻 , 并可以向政府設立的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
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 , 及時處理 , 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一條(免疫與登記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 , 對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和準養登記制度 。未經免疫、準養登記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
第十二條(禁養犬只)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大型犬 , 但殘疾人因輔助、導盲、導聽等服務需要飼養的除外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錄及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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