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養犬管理辦法

鷹潭養犬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19號)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鷹潭市城區內犬只的飼養、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鷹潭市城區包括月湖區、余江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信江新區和龍虎山風景名勝區 。
第三條 鷹潭市城區養犬實行犬只強制免疫、登記管理制度 。鷹潭市城區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實施方案由公安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飼養的輔助犬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條 月湖區、余江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信江新區和龍虎山風景名勝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各行政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月湖區老城區范圍內25條主次干道、廣場、公園的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建立由城管、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住建、財政、自然資源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任務分工 。
(一)城市管理部門為養犬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負責建立信息共享、協同服務機制,負責臨時養犬登記管理,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文明養犬行為的勸導、規范及整治;收容移送流浪犬、無主犬;對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
(二)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
(三)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并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包括犬只周轉、收容等場所)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 。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
(五)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依職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小區養犬管理 。
(七)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中的各項經費保障 。
(八)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犬只周轉(收容)場所設置用地的協調保障 。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社區、物業小區養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對居住區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糾紛,負責協助城管部門開展轄區內居民養犬登記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勸阻、舉報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
第七條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市屬新聞媒體以及有關動物保護組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和養犬行業協會強化行業自律,規范文明養犬行為 。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公用設施 。
第九條 鷹潭市城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履行犬只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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