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養犬管理規定內容( 二 )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與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的養犬義務保證書;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等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與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
第十三條 科研單位、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向養犬人住所地的區城管局提出書面申請 。區城管局在確定養犬數量、種類,并查驗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后,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
部隊、公安等單位飼養特種犬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 養犬人每年應當按照其住所地的區城管局的通告,攜帶所養犬只、養犬證和犬只免疫證明接受年檢 。不參加年檢的視為無證飼養 。
犬只登記、年檢,由登記、年檢機關收取一定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犬只登記管理、收容管護和市容環境維護工作 。具體收費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 。
第十五條 養犬人或者犬只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丟失或者著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原注冊登記地辦理注銷登記 。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交易場所和舉辦斗犬活動 。
禁止利用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動物用品經營活動變相進行犬類交易 。
禁止經營、交易染疫、疑似染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產品 。
第第十七條 養犬證和犬只標識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
第十八條 犬只登記機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公示有關辦事事項、條件和程序,健全公開、公正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工作機構,方便養犬人辦理犬只免疫、檢疫、登記復檢等事項 。
第三章犬只管理
第十九條 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犬只的看護管理,確保犬只不妨礙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妨礙公共衛生和公共秩序 。
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平頂山市養犬管理規定內容


第二十條 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攜帶養犬證、犬只標識和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
(二)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讓犬只在庭院、樓道大小便;
(四)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平頂山市養犬管理規定內容】(五)乘坐電梯時應當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車、營運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客運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
(七)不得進入火車站、汽車站、運動場館、商場、飯店、露天餐飲夜市、影劇院、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所;
(八)不得進入機關、幼兒園、學校、醫院(不含動物醫院)等單位 。
市人民政府根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確定并通告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和時間 。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可設置禁入警示標志,其產權人、管理人有權勸阻、制止相關人員攜犬進入 。
第二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傷人送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院進行治療,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
第二十二條養犬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所養犬只有狂犬病征兆的,應當采取措施限制犬只外出,并立即向其住所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隨意處置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指派現場診斷專家到現場診斷 。對確認為狂犬病的犬只應當立即捕殺,并對犬尸作無害化處理 。處理費由養犬人承擔 。對發生狂犬病的周邊區域易感犬只,動物疫病預防機構應采取緊急免疫接種和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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