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養犬管理規定內容( 三 )


第二十三條棄養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由區城管局送交市動物園看管 。
交市動物園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內可以被認領;對超過七日無人認領的犬只,由市動物園處理 。市動物園收養犬只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審核撥付 。犬只被領養的,有關費用可由領養人承擔 。
第二十四條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犬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處遺棄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
染疫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養犬人應報告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規定處理,嚴禁隨處遺棄 。
無主犬尸由區城管局負責處理 。
第二十五條導盲犬、扶助犬不受本辦法關于禁止養犬區域、禁止攜犬進入場所的規定限制,但養犬人必須攜犬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并有權向區城管局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未按規定辦理養犬注冊登記或復檢手續的,由區城管局責令限期辦理注冊登記或者復檢,逾期仍未辦理注冊登記或者復檢的,暫扣或沒收犬只 。
第二十八條犬只攜帶者對犬只的糞便不及時清理的,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處罰 。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犬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每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處理;拒不處理的,對犬只予以沒收 。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犬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第三十一條轉讓、偽造或者變造犬只免疫證明、檢疫證明的,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非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對犬只進行免疫的,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亂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四條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養犬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干擾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委托區城管局行使 。
第三十六條 區城管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犬只辦理注冊登記的,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撤銷登記,收回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區城管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石龍區城市建成區養犬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