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威海養犬管理辦法2019( 二 )


第十五條 《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和犬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補牌手續 。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冒用、涂改、偽造或倒賣《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和犬牌 。
第十七條 對捕殺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消毒、掩埋,嚴禁出售、食用 。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公安機關舉報 。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領取《養犬許可證》私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強行捕殺,并處以50元罰款;
(二)對飼養的犬不及時進行免疫注射的,由畜牧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進行免疫注射,并處以1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畜牧部門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偽造、冒用《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怔》和犬牌的,由公安、畜牧部門責令改正,補辦牌證,并處以30元罰款;
(四)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以30元罰款;
(五)犬未掛牌、在限定時間以外出戶或進人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一律視力野犬,由公安部門予以捕殺 。
第二十條 養犬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威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規定施行前在限養區內已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本規定補辦養犬許可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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