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養犬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規范養犬行為 , 加強犬類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對無主流浪犬實行收容整治 。
二、養犬人或者養犬單位在取得犬只后應及時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 定期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 定期檢疫 。對疑似狂犬病的 , 養犬人或者養犬單位應當及時到動物防疫機構對犬只進行檢疫 , 對確認患狂犬病的 , 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
三、所養犬只出戶時 , 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牽領 , 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 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 , 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攜犬人對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 不得破壞環境衛生 。禁止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大型商場、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禁止攜犬進入的公園、綠地、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 。犬只咬傷、抓傷他人的 ,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各正規犬傷門診點處置 , 并依法承擔被傷害者的診治費和其它經濟損失 。

四、從事犬類經營 ,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經營機構 , 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 , 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 對非法設立犬類養殖場、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等經營行為的 , 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攜犬人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拒不清除的 , 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售犬經營行為的 , 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因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狂犬 , 造成咬傷他人或者致人發生狂犬病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 , 由衛生計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 , 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五、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 對飼養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恐嚇他人的 ,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傷害他人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本通告公告期為10天 , 即從2018年7月20日至7月29日止 。公告期滿后 , 由各鎮(街道)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動物防疫、傳染病防治等有關規定依法對轄區內的無主流浪犬進行處理 。
【慈溪市養犬管理辦法】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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